举报对象:所有涉事LSPD警员
举报类型:违规击杀 / 滥用致命武力 / 可能的混淆扮演
事发时间:[2026.6.1 1:30]
事发地点:[斯卓贝利桥下加油站]
事件经过
我方三名角色当时在一起。PD警员对我方进行了长时间跟踪。PD在IC层面并未掌握或有任何信息?我方的任何确凿证据或合理情报来源。
当时场景中,我方一人手持电焊枪,将其指向了另一名在场人员。我方另外两人空着手,未持有任何物品,未做出任何攻击性动作。
PD警员在未进行任何前置扮演——未发出口头警告、未要求放下物品、未尝试辨识电焊枪是否为真枪、未对我方空手的两人发出任何指令——的情况下,直接对我方三名角色同时开火并全部击毙。
违规指控
1. 违规击杀
PD警员在无任何前置警告、未确认我方手中物品真伪、未给予我方任何扮演反应时间的情况下,直接使用致命武力。更为严重的是,我方三人中仅有两人完全空手,PD警员却将空手人员一并击毙。空手人员未构成任何IC层面的致命威胁,被直接击毙没有任何合理依据。
2. Fail RP / 滥用致命武力
武力升级应遵循合理梯度:口头警告 → 非致命武力 → 致命武力。PD警员跳过了所有前置步骤。电焊枪在IC层面与真枪存在明显区别(电流声、火花喷射、外观不同),PD方有义务进行辨识。直接击毙三名人员(其中两人空手)属于严重的失败扮演和致命武力滥用。
3. 可能的混淆扮演
请求管理员审查PD警员在IC层面对我方进行跟踪的合理依据。如果PD方的跟踪仅基于OOC信息,则构成混淆扮演。如果PD方能提供IC层面的合理情报来源,则该指控不成立。
请求处理
审查PD警员跟踪我方角色的IC依据
审查PD警员在开枪前是否有足够的IC辨识和警告过程
特别审查:PD警员对空手两人直接击毙的合理性
如上述违规属实,请求对涉事PD警员进行处理,并对我方角色损失予以IC层面的合理补偿!!!!!
补充说明
我方理解手持电焊枪指向他人可能引发误解,但如果PD方当时进行了任何形式的警告或辨识,我方角色会做出相应扮演。我方另外两名空手人员更是完全没有构成任何威胁,不存在被直接击毙的IC合理理由。附加:加油站开枪?硬核扮演?我对此存在疑问 出动直升机?出动K9?请问LSPD的ic依据在哪?,在后续扮演中得知在加油站“我方一人手持电焊枪,将其指向了另一名在场人员”这个在场人员担任“卧底”角色,我想问的就是,LSPD在卧底离“嫌疑人”快“亲”到了的距离,选择开枪?这合理吗?
补充说明2:
关于“保护卧底”与前置扮演的缺失
ID:Miranda Fairbourne声称是为了“保护卧底的安全”。然而,无论是卧底警员还是狙击手,在开枪前没有任何人进行过口头警告、或者表明过警察身份(比如喊“PD!不许动!”)。保护卧底的前提是执法行为的合法性,不能替代武力升级的基本程序。直接开枪,构成了违规击杀(RDM)。
关于“类似于枪的东西”
你们在解释中自己也用了“类似于枪”这种模糊的措辞。这恰恰证明,开枪的警员当时根本没有分辨我方人员手中的物品到底是什么。电焊枪在工作时会发出强光、喷射火花,并伴有明显的电流声,在IC层面与真实枪械有着截然不同的物理特征。未加辨识就直接将其视为致命威胁并开枪,是不合理的失败扮演(Fail RP)。
关于对空手人员的击杀(最关键的一点)
在当时的场景中,我方有三名人员,其中两人是完全空手的,并未持有任何物品,也没有做出任何攻击性动作。你们在解释中对此避而不谈。空手人员在IC层面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构成需要被直接击毙的即时致命威胁。对空手人员直接使用致命武力,没有任何IC合理依据。
证据?IC内的执法记录仪?
Re: 举报:PD跳过程序直接击毙三人,含两名空手人员
2“跟踪了一个多小时,经过了无数个地点,你们有无数次机会可以拦截、警告、盘问、辨识武器。但你们选择了直接开枪,而且连空手的两个人也一起击毙。跟踪时间越长,越证明你们有充分的时间做前置扮演——你们不做,不是因为来不及,是因为你们根本没打算做。” 望请您们阅读理解,不要指1说2,本人ooc没有任何情绪,就是单纯想维护CNRP
